申办对象资格:(内资投资,经营业务为境内旅游、入境旅游)
1、有固定营业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设备);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交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20万元);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5、有必要的导游人员(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前往工商部门核准名称,并由工商部门出具“名称核准报告”,核准名称须含有“旅行社”或“旅游”字样,不得含有“国际”、“海外”等字样;
二、完成《新申办旅行社总经理〈旅行社条例〉法规测试》,成绩合格后,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三、《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填写内容(一式四份):
1、提交设立申请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提交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人民币);
3、总经理一名、部门经理二名以上;
4、财务人员(助理会计师以上)的资格证书;
5、营业性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合同;
6、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领取拟设立旅行社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市旅游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提交的《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及拟开设旅行社的营业场所进行审核、检查,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书面答复;
六、准予设立的,领取批复文件;
七、办理旅行社责任险;
八、前往指定银行,缴纳20万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或完成银行担保,凭银行提供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以及旅行社责任险办理凭证,领取“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九、前往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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